凡設籍本市,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
補助對象:
凡設籍本市,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2.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,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者。
補助項目:
1.
傷病就醫:
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 5萬元者,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(不含義肢、義眼、義齒、配鏡、鑲牙、整容、整形、病人運輸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、指定藥品材料費、掛號費、疾病預防與 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,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、指定病房費)
2.
未滿六十五歲罹患嚴重病住院治療者:
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,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 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萬元以上者。
3.
已參加全民健保者之前項傷病就醫或住院看護中心補助,以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為限。
未參加全民健保者之前項傷病就醫或住院居家看護
補助,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。
4.
列冊低收入戶醫療、看護費用,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。
應備文件:
1.
身分證、私章、全戶戶籍謄本。
2.
全戶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( 或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社會救助調查表影本)
3.
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。
4.
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主治醫師、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、看護費用收據正本。
申請程序:
申請人應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,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,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。
補助標準:
1.
傷病醫療:
列冊低收入戶者,全額看護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。
非列冊低收入戶者,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70%,每人每年補助已 30萬元為限。
2.
傷病看護中心:
列冊低收入戶者,每人每日補助1500元。
費列冊低收入戶者,每人每日補助 750元,每人每年補助以 9 萬元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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